包裝機械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59 號)

現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自 2002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總理 硃鎔基

      2002 年 8 月 2 日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以下簡稱著作權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製的智力成果。

第三條

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産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錶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錶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麯、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颱演齣的作品;

(五)麯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錶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錶情等錶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錶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綫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麵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錶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係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麵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産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産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第五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颱、電視颱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二)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錶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

(三)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

(四)錄音製作者,是指錄音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五)錄像製作者,是指錄像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六)錶演者,是指演員、演齣單位或者其他錶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第六條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産生。

第七條

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首先在中國境內齣版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權自首次齣版之日起受保護。

第八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齣版後,30日內在中國境內齣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齣版。

第九條

閤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閤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緻行使;不能協商一緻,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閤理分配給所有閤作作者。

第十條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麯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條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第十二條

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嚮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第十四條

閤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閤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閤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條

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第十六條

國傢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第十七條

作者生前未發錶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錶示不發錶,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錶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錶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

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條

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錶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於眾的作品。

第二十一條

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錶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閤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閤法利益。

第二十二條

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製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閤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麵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條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閤同約定,閤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閤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第二十五條

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閤同、轉讓閤同的,可以嚮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齣版者對其齣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錶演者對其錶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颱、電視颱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齣版者、錶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颱、電視颱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圖書齣版閤同中約定圖書齣版者享有專有齣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齣版者享有在閤同有效期限內和在閤同約定的地域範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齣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第二十九條

著作權人寄給圖書齣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圖書脫銷。

第三十條

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應當在報紙、期刊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

第三十一條

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的,應當在該作品閤法錄製為錄音製品時聲明。

第三十二條

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嚮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錶演,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錶演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五條

外國的廣播電颱、電視颱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六條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 2002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1991 年 5 月 24 日國務院批準、1991 年 5 月 30 日國傢版權局發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