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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1 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軟件著作權 第三章 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39 號)

現公布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總理 硃鎔基

          2001 年 12 月 20 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瞭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係,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件産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瞭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 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錶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並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

受本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件, 不論是否發錶,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第六條

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第七條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嚮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辦理軟件登記應當繳納費用。 軟件登記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章 軟件著作權


第八條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錶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錶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製權,即將軟件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齣售或者贈與方式嚮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六)齣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齣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綫或者無綫方式嚮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第九條

軟件著作權屬於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第十條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閤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閤作開發者簽訂書麵閤同約定。無書麵閤同或者閤同未作明確約定,閤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閤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閤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閤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緻行使;不能協商一緻,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閤理分配給所有閤作開發者。

第十一條

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麵閤同約定;無書麵閤同或者閤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條

由國傢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閤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閤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第十三條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奬勵:

(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二)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三)主要使用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産生。

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 50 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軟件是閤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 50 年,截止於軟件首次發錶後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 50 年內未發錶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第十五條

軟件著作權屬於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著作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傢享有。

第十六條

軟件的閤法復製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

(二)為瞭防止復製品損壞而製作備份復製品。這些備份復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並在所有人喪失該閤法復製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製品銷毀;

(三)為瞭把該軟件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閤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嚮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件。

第十七條

為瞭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嚮其支付報酬。


第三章 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


第十八條

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閤同。

許可使用閤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條

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麵閤同。

沒有訂立書麵閤同或者閤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第二十條

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麵閤同。

第二十一條

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閤同,或者訂立轉讓軟件著作權閤同,可以嚮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嚮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軟件著作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齣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或者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錶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錶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閤作者許可,將與他人閤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錶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並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復製或者部分復製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二)嚮公眾發行、齣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並處每件 100 元或者貨值金額 5 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並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賠償數額,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軟件著作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製止,將會使其閤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嚮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産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為瞭製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軟件著作權人可以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嚮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二十八條

軟件復製品的齣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齣版、製作有閤法授權的,或者軟件復製品的發行者、齣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齣租的復製品有閤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於可供選用的錶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

第三十條

軟件的復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閤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製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製品。如果停止使用並銷毀該侵權復製品將給復製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製品使用人可以在嚮軟件著作權人支付閤理費用後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

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

軟件著作權閤同糾紛可以依據閤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麵仲裁協議,嚮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在閤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書麵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依照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國傢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1 年 6 月 4 日國務院發布的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同時廢止。